为进一步严密海运出口货物监管,规范天津港出口货物报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3〕第103号)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在对在新港海关(关区代码为0202)申报的出口报关单,实行报关单、预配舱单、运抵报告校验。现公告如下: 一、船舶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时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集装箱货物为:发送方、船名、航次、提单号、件数、重量、集装箱号; (二)非集装箱货物为:发送方、船名、航次、提单号、件数、重量。 船舶代理企业在向海关发送之前应当严格核对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订舱信息,保证预配舱单上述所列信息与订舱信息一致。 二、对在新港海关(关区代码为0202)申报的出口报关单,在预录入、报关环节,要求录入员、报关员严格比对预配舱单与报关单之间的件数、重量等信息,凡比对不符的,应退回修改预配舱单或报关单信息。录入员、报关员人工审核比对后发现不符的,如遇货主坚持意见或根据货物通关的实际需求,可在备注栏注明“预配已核、结果不符”字样后向海关专门窗口申报。 三、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天津海关海运出口集装箱货物运抵报告作业规范》向海关发送《运抵报告》,在发送运抵报告之前,应当核对预配舱单。对于集装箱货物,应当核对船名、航次、提单号、件数、重量、集装箱号,其他货物不核对集装箱号。 四、对于场院装箱货物,海关监管场所按照实际装箱货物信息与预配舱单核对,海关监管场所承担核对实际货物件重与预配舱单件重的责任;对于产地装箱货物凭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装箱清单与预配舱单进行核对。一票多箱的货物,监管场所对该提单号下所有集装箱货物的总件数、总重量与预配舱单数据进行核对。 五、出口商品不涉及出口征税、许可证、通关单及其他出口管制,且非大宗散杂货的,核对时运抵报告数据与预配舱单数据在以下误差范围内的可以发送运抵报告。 (一)运抵报告与预配舱单件数相符而重量不符的情况。“毛重”小于“1000公斤”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5公斤”; “毛重”小于“10000公斤”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0公斤”;“毛重”大于“10000公斤”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20公斤”。 (二)运抵报告与预配舱单重量相符而件数不符的情况。“件数”大于“10000件”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0件”;“件数”小于“10000件”的,运抵报告的“件数”必须与预配舱单的“件数”一致。 六、船舶代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传输清洁舱单,并依据清洁舱单对外签发《提单》。 七、船舶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海关监管场所应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发现实际货物或装箱单件重与预配舱单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海关。 八、新港海关对运抵报告发送前与预配舱单的核对情况进行抽查。 九、海关提供对外查询预配舱单的平台: (一)QP系统查询。 (二)天津电子口岸,网址http://www.eport-tj.com; (三)关港联动平台。 十、本公告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自20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对未按公告规定执行的,海关只记录在案,不予行政处罚。自2010年9月1日起,对未按公告规定执行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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